桂发改价格〔2021〕1061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27 日,我委向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电网企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679号),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要求做好国家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工作。近期,媒体反映我区南宁、桂林、百色、玉林、崇左等部分地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仍按照商业或者工业用电价格缴纳电费,未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立即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梳理排查本地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情况,凡是符合政策范围而未享受到政策红利的,积极协调当地供电企业,切实执行好国家电价政策。
二、各电网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排查,简化办理流程,主动靠前服务,并积极通过宣传单、微信、短信、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送达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用户知晓度,凡是符合政策范围而未享受到政策红利的,要立即改进,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所有适用用户。
三、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规定“取消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政策,其中属于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的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属于的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用户指导服务工作,属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的要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属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并指导用户按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同时,注意做好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用电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和执行工作。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综合本市(含所辖县、市、区)政策落实情况,各电网企业负责总结本系统政策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21年12月25日前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联系人:黄子容、罗莎,电话:0771-2328682,电子邮箱:spjgc@gxi.gov.cn。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6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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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67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