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价格协会电价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价格协会电价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广西价格协会电价分会是广西价格协会的分支机构,在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案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研究、协调电力价格与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广西电力价格改革提出对策建议,为完善我区市场电力价格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接受广西价格协会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宣传、执行国家的电力价格政策;

(二)调查研究我区电价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建议,当好自治区政府及其价格管理部门在电力价格方面的参谋与助手;

(三)结合广西实际,积极推进电力价格监管改革和探索新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为理顺电价关系和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四)收集会员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对电力价格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五)加强与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电价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相互交流、协作;

(六)举办各种类型的电力价格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七)组织开展电力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接受部门或企业单位的委托,开展电力价格咨询业务;

(九)协调和处理有关电价矛盾,维护本会会员单位在电价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开展与电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电力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熟悉和热心于电力价格研究和工作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文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价格信息资料和书刊;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得到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有关电力价格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 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价格方面有较深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广西价格协会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广西价格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根据需要聘请副秘书长和特邀理事;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管理办法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3 月 2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