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西价格协会。本会是由从事价格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西境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价格与市场方面的理论研究、实际工作及相关业务,发挥沟通交流、参谋咨询、调解协调作用,为政府价格决策服务,为会员和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促进我区价格工作和价格理论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府与会员、企事业单位及公众联系的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价格部门委托,协助搞好价格调控和管理,承担价格管理基础性、前期性、辅助性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接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价格培训、价格咨询,编制价格指数等活动,为会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价格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水平认定及相关服务工作;

依照《评估法》开展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登记服务工作;规范价格评估机构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间执业纠纷。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价格改革、价格监管、价格理论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举办价格研讨论坛,探讨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的理论、战略与政策,探讨企业价格策略,为企业价格决策和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参与或承担价格信用、价格听证、专家咨询和等项事宜;承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地方政府之间有关价格问题的沟通与联系。

(四)协调处理价格矛盾和纠纷。根据有关方面的委托,开展价格协调业务,协商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非会员单位之间有关的价格矛盾和争议,维护其合法价格权益;接受委托,协调处理价格评估鉴证中的纠纷和争议。

(五)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协助中国价格协会编印、发行价格书刊,办好《价格理论与实践》、《中国价格监督与反垄断》、《中国物价年鉴》等杂志;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保留目录,协助开展“薛幕桥价格研究奖”评选,对价格研究优秀成果、价格管理和价格信用建设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开展价格信用建设,推进行业价格自律。制定价格信用建设标准和进行工作交流,沟通信息,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整合系统资源,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业务活动领域。

(七)开展价格人员培训工作,推进价格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价格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八)开展对外合作交流,为会员、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国际合作交流和有关信息服务。

(九)承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治区直属、市以及其他价格相关的社会组织及从事价格实

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在价格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经验的个人,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年度经营情况和年检资料;

3.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和学历、能力、论文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自律公约;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予以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广西价格协会电价会员亦是广西价格协会会员。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21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領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釆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15-30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

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7-23 名,秘书长 1 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2。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20 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

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或者投资企业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与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缯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 2019 年 3 月 22 日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